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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球即時看!員工疫情后復工被辭退:僅簽1年勞動合同 卻定3個月試用期

      2023-01-05 07:17:53來源:工人日報

      某培訓公司員工疫情后剛復工即被辭退,公司拒絕支付經濟補償金。員工求助工會法律援助。法援律師認為,公司設定了3個月的試用期,而勞動合同僅簽訂了1年,明顯不符合法律規定。且試用期間公司與員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繳納社保。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資料圖】

      近日,拿到賠償款的王某聯系北京市總工會法律服務中心表示感謝?!岸嗵澚斯膸椭蝗晃乙环皱X也拿不到。這次勞動仲裁的經歷也給我好好上了一堂課?!彼f。

      王某是北京市懷柔區某培訓學校有限公司的數學老師。2022年2月至7月,受疫情影響,公司一直沒有通知復工。8月復工以后,王某不僅做了原來的本職工作,還兼做公司要求的一些銷售性工作。但是沒過多久,王某就被公司辭退了。

      王某不服,申請勞動仲裁,并向北京市總工會法律服務中心申請法律援助。在證據極為不利的情況下,工會律師幫助王某與公司進行調解協商,最終雙方爭議得到妥善解決。

      復工不久被辭退

      王某于2019年8月1日入職,負責教授小學數學課程。入職后公司告知王某試用期3個月,試用期通過以后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保。2019年11月1日,王某如期轉正,并于當月與公司簽訂了為期1年的勞動合同。

      2020年1月中旬,因臨近春節,上課的學生不多,公司決定提前放假。

      “誰知道這放假一放就是大半年。我們公司主要是給中小學生做校外學科培訓,復工差不多是和全市中小學開學同步的,一直到8月中旬公司才通知我們回去上班。”王某如是說。

      “在家的這半年,我們并不是休息不工作的?!蓖跄痴f,“因為其間會有一些家長提出退費的要求,公司為了穩定家長的不安情緒,要求我們任課老師維護好自己負責上課的學生,所以我要經常跟家長溝通孩子在家的學習情況,有時候還需要線上做輔導。”

      “公司發了半年的待崗工資,有同事認為這不合法,反復找公司談,但我覺得特殊時期公司也不容易,也沒提出過這些問題,想著等疫情過了趕緊恢復上班就好了。”王某告訴記者,“誰知道復工3個月,工資剛有點起色,突然就通知我第二天不用來上班了。”

      員工申請勞動仲裁

      離開公司,王某越想越委屈。

      “公司生源一直就一般,疫情復工以后就更加大不如前。在教課之余,公司還讓我們電話銷售、發宣傳單等。公司也不多發工資,好多同事都拒絕加活。我雖然不愿意也都完成了?!蓖跄痴f,沒想到,公司突然沒有理由地就把自己給辭退了。

      次日,王某再次來到公司,找到人力資源部的同事詢問辭退理由。同事回復,是疫情原因導致公司經營狀況不好,需要裁員。

      王某認為,如果是公司裁員辭退員工,那么公司應當向自己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與人力資源部的同事溝通無果后,王某決定直接找公司老板。對方拿出王某前一天辦理離職時公司讓她簽字的《離職申請》和《離職交接表》,表示“這都是你自己簽的字,是你自己離職不干了,補償一分也沒有”。

      王某決定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資、加班費、解除合同經濟補償等費用。聽朋友說工會能夠為職工提供免費的法律援助,王某來到北京市總工會法律服務中心向工會提出申請。

      法律服務中心受理了王某的案件,同時指派援助律師鄭青玉作為委托代理人。鄭青玉告知王某,對于其主張的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一項,證據情況并不樂觀。同時,鄭律師分析后認為,王某可以請求確認雙方在2019年8月至10月存在勞動關系,并支付2019年10月違法約定試用期賠償金等。

      爭議得以圓滿解決

      仲裁庭審中,該培訓學校有限公司主張,公司并未辭退王某,是王某嫌工資低自行離職。同時,公司認為2019年8月至10月王某還不是正式員工,該期間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沒有繳納社保。因為不是正式員工,試用期工資低于轉正的正式員工,這是正常情況,而且王某對轉正前后的工資標準知情同意。因此,公司不同意王某全部申請請求。

      鄭青玉律師指出,試用期員工與轉正員工有同樣的勞動權利,公司均應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保。本案中,公司不給試用期員工簽合同繳社保不符合法律規定。

      另外,關于試用期,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鄭青玉律師指出,本案中,公司給王某設定了3個月的試用期,而勞動合同僅簽訂了1年,明顯不符合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法第83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據此公司應當向王某支付違法約定試用期賠償金。

      最終,該培訓學校有限公司與王某達成調解,公司向王某一次性支付3000元,雙方之間再無勞動爭議。

      北京市總工會法律服務中心工會勞模法律服務團成員董梅律師認為,當下,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或者簽署僅約定試用期的勞動合同,這種情況比較普遍。但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的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董梅律師表示,在疫情防控的大背景下,要依法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引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共克時艱。本案中工會為困難職工提供法律援助,工會法援律師通過全面了解案情,找到案件的突破點,幫助員工成功維權,也讓用人單位學習到依法合規用工的重要性,通過調解方式快速、高效解決勞動爭議,達到案結、事了、人和。(工人日報)

      責任編輯:

      標簽: 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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