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09 06:58:14來源:工人日報
工人日報記者 李娜 劉友婷 周倩
【資料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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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反家庭暴力法出臺到婦女權益保障法重新修訂并實施,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治體系不斷完善,廣大女性群體背后有了更強的法律支撐,在受到侵害時可以更好地運用法律武器,為自己的合法權益發聲。
禁止分手后泄露、傳播女方隱私和個人信息
女大學生陳某在解除戀愛關系后,前男友不僅對她進行持續騷擾,還多次通過社交賬戶發布涉及其就讀學校、生活照片、戀愛經過等隱私信息,引發周圍同學、老師的議論,致使其名譽受損,無奈之下陳某向法院提起名譽權糾紛訴訟。
今年初,四川崇州法院根據案件實際情況,依法審理后判決被申請人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并在陳某申請下發出全國首份“保障婦女隱私和個人信息”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被申請人繼續泄露、傳播陳某的隱私和個人信息,引發社會廣泛關注。
據了解,在這起案件中,被申請人曾有糾纏、騷擾行為以及泄露、傳播陳某個人隱私及信息的行為,法院認為陳某面臨上述侵害的現實危險,致使其不堪壓力,長期失眠,甚至產生了自殘、自殺的行為。陳某申請符合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定條件,遂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請人繼續糾纏、騷擾和妨礙陳某正常生活、學習;禁止其繼續泄露、傳播陳某隱私和個人信息。
“這起案件極具示范和警示意義?!彼拇▊バ衤蓭熓聞账魅瓮醵骰墼诮邮堋豆と巳請蟆酚浾卟稍L時表示,新法落地進一步擴大了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適用范圍,為婚戀關系中的受害人提供更有力的維權武器,從而實現對婚戀關系中婦女權益的全方位保障。此外,反家庭暴力法對家庭暴力受害人一方的人身安全起到了很好的保護作用,但司法實踐發現一些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可能會繼續通過造謠、詆毀、暴露隱私以及個人信息等方式,來繼續對受害人進行傷害,其中主要就是精神層面的傷害,“從這個角度來說,修訂后的法律規定是對原來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一個重要補充,也就是加強了個人隱私、個人信息等層面的保護”。
部分受訪的法律專家認為,從推出反家庭暴力法到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實施,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治體系正在不斷完善,廣大女性群體應在受到侵害時勇于拿起法律武器,加強自我保護和證據收集,為自己的合法權益發聲。
禁止跟蹤、騷擾、恐嚇前女友及其近親屬
分手后,前男友陳南勇(化名)多次糾纏、騷擾、恐嚇,對張喜樂(化名)工作生活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為此,張喜樂向法院申請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2月10日,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發出了全市首份在戀愛關系中人格權益受到侵害的人身安全保護令。
張喜樂和陳南勇曾是戀人關系,2021年9月,張喜樂提出分手后,陳南勇開始對她進行糾纏、騷擾、恐嚇、威脅?!扒澳杏杨l繁通過電話、微信騷擾我,還通過抖音、微信、支付寶等聯系我的親朋好友,散播謠言及隱私信息,內容帶有大量侮辱性字眼。”張喜樂直言,陳南勇的行為已嚴重影響她的正常生活。她多次報警,經過警察的教育,陳南勇寫了道歉信和保證書;卻屢教不改,仍然隔空騷擾,日均發送短信10余條,撥打電話10余個。張喜樂終日精神緊張。2023年2月9日,她向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申請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
羅湖法院經審理認為,申請人張喜樂與被申請人陳南勇曾是情侶關系,具有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主體資格。根據張喜樂提供的陳南勇出具的保證書、道歉信,公安機關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報警回執以及短信等證據,可以證明陳南勇自雙方終止戀愛關系后,不斷通過電話、短信方式向張喜樂發送騷擾、恐嚇等信息及向她的親朋好友發表不實言論,干擾了其正常生活。因此,足以認定張喜樂遭受騷擾,她的申請符合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定條件。
法院裁定,禁止陳南勇騷擾、跟蹤、接觸、威脅、恐嚇張喜樂及其相關近親屬;禁止陳南勇在張喜樂的住所、工作單位等經常出入場所的一定范圍內從事可能影響張喜樂正常生活、工作的活動。該人身安全保護令作出后依法送達雙方當事人及張喜樂居住地公安機關和社區工作站。若陳南勇違反該人身安全保護令,將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旬老太遭兒子辱罵威脅,法院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
家住北京市西城區年近八旬的張老太,因兒子王某的辱罵、威脅讓其不堪其擾,無奈起訴至法院。2月20日,北京西城法院少年家事審判庭法官劉燕晨、法官助理牟路平來到派出所對受到兒子不法侵害的張老太發出了人身安全保護令。
法官當面向當事人送達《民事裁定書》,并詳細解釋了法律相關規定,對王某實施暴力的行為作出嚴肅批評和勸導,并向雙方說明法庭后續會跟蹤回訪人身安全保護令執行情況,告知雙方出現問題可向法庭尋求幫助,王某當即表示服從裁定。法院向派出所、社區送達了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相關單位表示將密切監督王某行為。
張老太說,自己和50余歲的兒子王某一起住,共同照顧臥床十余年的老伴。在日常生活中王某經常因為小事對張老太找茬、大罵,激動時還摔砸過手機、拆掉過張老太臥室的門。張老太曾報警20余次,頻繁的出警、教育和警告并沒有給王某帶來震懾。張老太無奈將王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王某對其實施毆打、威脅、辱罵等行為,禁止王某砸摔物品,并禁止王某破壞張老太的生活環境。張老太還要求王某搬離其住所。
王某表示,自己現在住在母親張老太家中照顧其生病臥床年逾八旬的父親王某某。在王某精心的照料下,父親王某某身體狀況平穩,但王某表示自己身體和精神上承受了較大壓力。在與母親張老太一同照顧父親共同生活的過程中,因生活瑣事產生摩擦,雙方并無根本矛盾。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的行為雖未造成嚴重后果,但張老太有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張老太的申請符合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定條件。故裁定:禁止王某對張老太實施家庭暴力;禁止王某損壞張老太的財物。最終,法官結合張老太家實際情況,主持雙方達成和解。
法官釋法 對婦女權益進行全面保護的利器
楊夏 李寶霞
人身保護令是我國反家庭暴力的重要制度,旨在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發生或者再次發生,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嚴。早在2016年我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條對該項制度予以規定,“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贝撕笞罡咴郝摵先珖鴭D聯、公安部等部門共同發布了《關于加強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貫徹實施的意見》,進一步加大家庭暴力的警情處置力度,使大眾對家庭暴力違法性的意識逐漸提升。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主體范圍在案件當事人的基礎上適當予以擴大,即如果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向申請人或被申請人居住地、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關于申請人身保護令的適用范圍,并不以提起離婚等民事訴訟為限。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禁止以戀愛、交友為由或者在終止戀愛關系、離婚之后,糾纏、騷擾婦女,泄露、傳播婦女隱私和個人信息。婦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臨上述侵害現實危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即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適用范圍擴大至戀愛、交友、終止戀愛關系、離婚后的各個階段,對婦女權益實現全面保護。
由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往往存在特殊的家庭成員身份關系,既有感情依戀,又有經濟依賴或者生活上照顧的需要,司法實踐中,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一直存在舉證難、執行難等問題。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但因家庭暴力的證明標準不夠明晰,申請人存在舉證負擔。對此,申請人應注意留存、收集被申請人出具的悔過書、保證書,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或其近親屬間的電話錄音、短信等,申請人向公安機關報警的記錄,醫療機構的診療記錄等證據材料,提高自我保護意識。而在保護令作出后實際執行過程中亦經常會面臨難以執行到位的僵局,例如在張老太與王某一案中,雙方是母子關系,共同生活并照顧王某某,在人身安全保護令中作出禁止王某對張老太實施家庭暴力的裁定后,張老太的權益仍然面臨潛在威脅,因此人身安全保護令在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同時,應將該情況通報當地公安機關、街鄉組織以及居委會、村委會等單位予以備案,形成聯動機制,共同保護老人的合法權益。
隨著人身保護令制度的實施取得良好的社會和法律效果,“家務事”不再是家庭暴力的法外之地,為構筑起良好的家庭關系起到積極作用。
(作者系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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