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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親密付“你消費我買單”,轉賬備注用途不可少

      2023-03-19 08:57:22來源:法治日報

      記者 徐偉倫 本報通訊員 張偉營 楊慧

      近年來,“你消費我買單,親密付讓愛更親密”等廣告語廣為流傳。戀愛期間,一些情侶為了表達愛意會在微信或支付寶中為對方開通親密付相關業務,即一方在線上支付時可以選擇劃扣綁定親情卡一方的銀行卡余額。然而,這種代付行為是借貸還是贈與?情侶分手后,往往對此各說各話。


      (資料圖)

      近日,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因代付行為引發的糾紛。法院審理后認為,開通此類親密付業務的過程中均提示為“贈與”或“贈送”,在沒有其他證據的情況下,難以認定親密付類的代付屬于借貸行為。

      小王與小李2021年相識于網絡平臺,并迅速結為戀人關系。在相處過程中,為了表達愛意,小王為小李開通了微信的親屬卡及支付寶的親情卡業務。2021年6月至11月期間,小李通過微信親屬卡消費2000元,通過支付寶親情卡消費4萬余元。除了這4萬余元,小李在雙方戀愛期間,還以購買化妝品、項鏈、包,支付住院費、裝修款、住宿費、餐費等理由,陸續通過小王的微信、支付寶親情卡及小王的銀行卡向自己轉賬,合計25萬元(其中7萬元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

      隨著感情變淡,雙方于2021年底和平分手。關于上述款項,雙方各執一詞。小王認為上述所有款項均為借款,要求小李全部償還。小李曾于2021年底在微信中回復道:“隨便你怎么說吧,錢過了年給你吧。”

      不過,事后小李并未償還。為此小王訴至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以上述款項均為借款性質為由,要求小李償還全部借款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通州法院審理后認為,小王與小李之間為戀人關系,兩人在戀愛期間,一方為另一方開通微信親屬卡和支付寶親情卡,此類開通過程均提示為“贈與”或“贈送”,現小王主張小李通過上述方式消費款項為借貸關系,須提供證據加以證明,而小王提交的聊天記錄內容,不足以證明雙方之間關于“親密”類的付款項達成了借貸合意。據此,法院對上述微信親屬卡消費的2000元及支付寶親情卡消費的4萬余元不予認定為借款。

      關于其余款項,法院認為小王的證據達到了證明目的。首先在轉賬匯款中有幾筆備注了借款,其次其中7萬元借款簽訂了合同,加之有雙方之間的聊天內容,小李表達過還款意愿。法院綜合上述證據判定小李欠付小王款項合計25萬元及相關利息。

      法官提示,近年來,各種親密付業務快速發展,微信的親屬卡和支付寶的親情卡憑借開通簡單、使用方便等特點在人們的日常生活中廣泛應用,并發揮著“虛擬信用卡”的作用。

      “本案反映出一個普遍問題,即大家對于通過親密付功能支出款項的性質認知不足,對其屬于借貸還是贈與或是其他款項難以說清。”法官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出借人在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證據來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

      事實上,除情侶、親屬之間有意識地開通親情卡之外,實踐中還有很多人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陌生人誘導而開通了親密付業務,最終導致大量錢財損失。這些情形的發生歸根結底仍是源于對親密付業務的認知不足。

      對此,法官提醒,市民在享受親密付便利的同時,也要警惕相關風險,不要隨意開通親屬卡或親情卡等親密付業務。盡管在開通此類業務時,系統會讓開通人在愛人、父母、子女等親屬身份中進行選擇,但事實上系統并不會對其真實身份或彼此關系進行審核,這便給一些居心叵測之人帶來可乘之機。

      法官建議,市民在開通親密付業務時應設置消費上限。使用人在實際使用親密付功能進行支付時無需告知開通一方,也無需經過其同意,故開通一方往往后知后覺到銀行卡余額減少,如設置消費上限,則可減少損失。同時,市民應正確理解親密付功能的贈與性質,情侶之間開通親密付的,開通一方不要抱有僥幸心理,認為一旦分手,這些錢還可以通過各種途徑要回來;陌生人之間更加不要輕易開通親密付功能,避免錢財損失。

      不僅是親密付,情侶之間涉及大額資金往來,轉賬時最好備注好資金用途并保留相應憑證。反之,如雙方之間沒有借貸情形,也不要通過以出具借條、欠條等形式向對方表達忠誠、愛意,避免日后產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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