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08 21:03:07來源:澎湃新聞
吉林洮南市村民黃德義等18人,因為搭浮橋收費,而被判“尋釁滋事罪”的事件傳來最新進展。
(資料圖)
7月8日,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布已經依法定程序對該案的申訴立案,目前正在審查中。此外,洮南市委宣傳部相關負責人也向記者表示:“這次事件中我們做了深刻的反思,認識到了工作中一些不足,目前正在積極改進。”
2014年,以擺渡為業的黃德義,在河上用鐵殼船建了一座固定浮橋,并且收取一定的費用。2018年10月,洮南市水利局以非法建橋為由處罰并強制黃德義拆除浮橋,但在黃德義交了罰款之后的2019年2月,他被洮南市公安局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刑事拘留。之后,黃德義一家總共18個人被判刑,有人還因此丟了教師工作。
在現代社會當中,沒有審批就修橋,顯然是有問題的,但是,修一座浮橋方便農民出行、種地,至于動用刑事手段嗎?修浮橋的社會危害有那么嚴重,必須定18個人有罪嗎?
黃德義一家修的不是永久性質的“橋”,只在之前渡船的基礎上,焊了若干條鐵皮船搭建了一座固定浮橋,在汛期、冰凍期都會撤走,對當地防汛、防洪以及生態環境,沒有造成嚴重的不可逆的妨害。當地農民反而認為,浮橋在拆了以后,只能選擇繞行,哪怕最近的鎮西大橋,也要多繞行70公里。而被收費最多的“刑事案件的受害人”村民李某某,在被法院退還了2萬元之后,“左思右想覺得不合適”又把錢退還了黃德義家。
黃德義等18人,因為修橋收費而被追究了“尋釁滋事罪”,他們對應的罪狀是“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而尋釁滋事罪脫胎于1979年版刑法的“流氓罪”,其對應原始犯罪形態是:小混混為了耍橫稱霸,強拿、硬占他人的財物,但是財物數額不大、暴力手段不算嚴重,還不宜按搶劫罪處理的。但是,黃德義一家為修橋付出了資本和勞動,哪怕收費在法律上不合理,這種收費行為也和嘯聚一方、充當路霸車匪,“攔路收錢”有著本質區別。
正像復旦大學法學院教授汪明亮所指出的,“能動司法反對形式上依法辦案,實質上不負責任的機械司法”,本案雖然形式上具備了“強拿硬要”等“尋釁滋事罪”的罪狀要件,但由于2013年兩高《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把此罪的動機界定為“尋求刺激、發泄情緒、逞強耍橫等”。
顯然黃德義一家建橋收費,就是做一份經營,方便村民出行,根本就沒有“尋求刺激、發泄情緒”等目的,不具備與尋釁滋事罪相當的社會危害性和刑事處罰的必要性,不應認定構成尋釁滋事罪。
刑事法律的執行關乎公民的清白,關乎社會公平正義。法律的生命還在于實踐,不能脫離了具體的生產、生活場景,把刑事案件變成法律積木的拼裝游戲——刑法A法條,套用B司法解釋,再換算一下“涉案金額”,就計算出有罪、無罪,這就是典型的機械執法。
司法界有一句名言:“你辦的不是案件,是別人的人生。”掏了錢的農民不認為自己是“受害人”,浮橋沒有對當地自然資源造成嚴重損害,那么,造橋的“社會危害”在哪里呢?普通人憑著常識都認為不構成犯罪,辦理刑事案件不能違背常識,機械執法不是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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