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2-28 13:41:10來源:中國青年報官微
據四川觀察報道,近日,全國人大代表朱征夫再次呼吁取消尋釁滋事罪。
他認為,尋釁滋事罪的存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懲治危害社會秩序的行為,對于一些無故尋釁、滋事,情節嚴重的行為,有一定懲戒價值。但是,尋釁滋事罪的種種弊端時刻侵蝕著法律的根基,其模糊性不僅會影響人民群眾對權利義務的合理預期,也會導致執法機關選擇性執法。
據了解,這個建議,他從2008年擔任人大代表后,一直呼吁到現在。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尋釁滋事罪是從1979年刑法流氓罪中分解出的罪名。
我國刑法第293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取消尋釁滋事
不會出現法律的空白
2022年3月1日,人民政協報報道《全國政協委員朱征夫:建議適時取消尋釁滋事罪》稱,在實踐中,該罪名逐漸淪為類似于流氓罪的新的“口袋罪”。①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缺乏明確性。②尋釁滋事罪與多個刑法法條存在競合。③尋釁滋事罪存在體系上的邏輯缺陷。④尋釁滋事罪所打擊的危害行為,已有相應法律予以處理,取消該罪不會出現法律的空白。
朱征夫表示,尋釁滋事罪的存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懲治危害社會秩序的行為,維護了社會穩定,但該罪名的種種弊端也是顯而易見的,其模糊性不僅影響人民群眾對權利義務的合理預期,也可能使得執法機關選擇性執法,最終損害人民群眾的合法利益,減損人民群眾對法律的尊重和信仰。因此,他建議適時取消尋釁滋事罪。
另據澎湃新聞報道,法律專家陳碧曾表示,刑法學界一直都在討論取消尋釁滋事罪的罪名,“概因其規定的四種情形分別都能在其他罪名中找到相同或類似的行為,同時又因條文的粗疏還可能被擴大解釋,因此沒有保留的必要。但又擔心一旦變革會使得一部分犯罪不恰當地由治安處罰或者直接逃過法律規制,導致放縱犯罪的后果。因此,仍會主張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內,發揮尋釁滋事罪的兜底地位和堵截作用。”
中國青年報(ID:zqbcyol 整理:陳垠杉)綜合四川觀察、人民政協報、中國新聞周刊、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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