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0 20:00:26來源:中國青年報客戶端
不久前,中國礦業大學校友吳幽因未履行1100萬元的捐贈承諾,成為失信被執行人,受到限制消費令。2019年4月10日,在中國礦大110周年校慶之際,2008級校友吳幽宣布捐贈1100萬元,這在當時是該校建校以來收到的最大單筆捐贈。為此,吳幽還接受了校方頒發的“中國礦業大學特別校務參事”等聘書,入選這一年的“中國捐贈百杰榜”。
然而,將近4年過去了,吳幽成為失信被執行人,表明這筆捐贈至今沒有落實到位。當初,吳幽在捐贈時許下的高端人才計劃基金、家庭經濟困難本科生海外實習基金、名人名師講座基金和創新創業基金,也成了一張張“空頭支票”。
【資料圖】
校友承諾的捐贈沒到位,反被母校告上法庭,此事不乏戲劇色彩和爭議度。在多數網友批評校友“吹牛不負責”的同時,也有少數觀點認為母校討要捐贈款“不講體面”。隨著校友捐贈日益成為高校辦學資金的重要來源,類似情況恐非孤例。理清其中是非,對于規范教育捐贈、促進高等教育事業平穩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雖然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該規定。簡單地說,公益捐贈不能承諾了而不兌現,否則就要承擔相應法律后果。
也許,在一些人眼里,法律對公益捐贈作出的剛性約束的規定,似乎與傳統道德觀念不盡一致。在傳統觀念里,收到捐贈的一方應當是謙卑的,哪怕捐贈方未能履行當初的承諾,也不應該過度苛責。
然而,在現代慈善語境下,捐贈并非“施舍”。捐贈人和受助者是完全平等的,沒有道德地位的高低,只有責任義務的差異。作出捐贈承諾以后拒不履行,不僅給本該崇高的公益慈善事業蒙上一層塵埃,也會造成諸多實際損失和負面效應。
很多捐贈并非毫無前提的,捐贈人在贈與財物的同時,也能獲得實際回報。比如,吳幽當年就因其許下的巨額捐贈承諾而榮譽加身,一時間成為青年公益慈善新星,學生眼里的勵志榜樣。隨著社會知名度的提升,他個人謀求商業利益時也能享受到諸多便利。
此外,大額捐贈并非普通人之間的私下贈與,其中牽涉到復雜流程,即便捐贈款項最終沒有到位,很多成本已經產生。比如,為了接受捐贈,中國礦大當初專門舉行了儀式和報告會,學校主要領導紛紛出面對吳幽進行表彰。前前后后的人力成本、時間成本、必要的物資成本,不是一筆小數字。母校以其社會公信力的“背書”,更是一筆無形的成本。
在公開宣布捐贈并面向師生演講之后,吳幽至今沒有履行捐贈承諾,其行為對學生造成的負面示范也不容忽視。如果不讓吳幽為其失信行為付出相應代價,很多年輕在校生很可能受到錯誤價值觀的誤導——善于夸夸其談和“畫大餅”,卻丟掉了誠信的底線。
近年來,不乏有企業家因為承諾大額公益捐款受到社會關注。對于其中真心向善,以實際行動履行承諾的優秀代表,社會當然不吝盛譽。但是,對于一些有意欺瞞受助者、愚弄社會公眾、污蝕慈善事業的人,必須讓他們承受投機取巧釀成的苦果。“一口吃不成胖子”,投入公益慈善事業要量力而行,有一份力量獻一份愛心。
此事的發生,也給高校接受捐贈及其基金會運作提了個醒:在捐贈人的承諾兌現之前,不宜大張旗鼓進行宣傳。只有當捐贈行為成為既定事實,至少對捐贈人形成強有力的約束以后,高校才適合公開宣傳,讓捐贈人獲得相應的精神回報,同時激勵更多人以負責的心態踐行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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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將近4年過去了,吳幽成為失信被執行人,表明這筆捐贈至今沒有落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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