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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公布2024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典型案例

      2024-10-30 11:22:06來源:中新網北京


      按照市場監管總局統一部署,北京市市場監管局表示,該局深入開展2024民生領域“鐵拳”行動。突出“保安全”“反欺詐”兩個主題,聚焦食品安全、特種設備、產品質量、商標侵權、虛假宣傳等與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重點民生領域,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全力維護首都公有序的市場環境,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

      北京市市場監管局將查辦的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北京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北京新顏興醫療美容醫院有限公司在直播營銷過程中虛假商業宣傳案

      案情簡介

      2024年7月17日,北京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北京新顏興醫療美容醫院有限公司在直播營銷過程中虛假商業宣傳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2月28日,北京市市場監管局收到案件線索。經查,當事人在2023年12月26日至2023年12月30日直播過程中對“薇旖美膠原蛋白”“新膚源膠原蛋白”產品進行宣傳時,多次聲稱該產品“很多明星都在使用”“楊某、王某某、揚某,所有的明星顏值回春都是因為打了薇旖美”等內容。在部分直播話術中,稱“半島超聲炮作為國貨之光,是目前國內唯一拿到NMPA(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認證的超聲治療儀”。經核實,當事人無法提供證據證明楊某、王某某等明星使用直播同款產品;同時,也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半島超聲炮是目前國內唯一拿到NMPA認證的超聲治療儀”,構成對其商品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違法行為。

      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北京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當事人在直播過程中對產品或服務作夸大或虛假的宣傳,誘導或誤導消費者下單,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該案的查處,體現了市場監管部門維護網絡市場公競爭秩序、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不斷提振消費信心的決心和行動。

      二、北京市朝陽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北京諾獅網絡有限公司在普通食品廣告中宣稱保健功能及虛假商業宣傳案

      案情簡介

      2024年3月21日,北京市朝陽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北京諾獅網絡有限公司在普通食品廣告中宣稱保健功能及虛假商業宣傳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15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8月24日,朝陽區市場監管局收到案件線索。經查,當事人通過微信公眾號發布廣告、宣傳推銷食品,相關食品名稱為“春回盞 即食濃燕窩”“凡多姆玫瑰原萃鮮漿飲”“羽心堂鹿仙胎竹葉黃酮膠原飲”“羽心堂龍鳳肽接骨木莓多肽蛋白飲”“羽心堂 鐵棍山藥粉”,均為普通食品。上述食品廣告中包含“提高免疫力,術后病后補肺滋陰,備孕、懷孕”“保肝護肝、活血止痛;調節氣血、緩解肝郁癥狀、滋養全身細胞、延緩衰老”“增強免Y力、改善血虛氣虛(頭暈耳鳴、出虛汗)、補虛補S、促進精力和X功能”等內容,構成普通食品宣稱具有保健品功效的違法行為。另“羽心堂 鐵棍山藥粉”評論中提及“來自北京的回復:我吃了9天,感覺眼袋小了,水腫臉也消了呢。來自上海的回復:上周班級有小朋友感染甲流……每天+一條……當晚和周六加量喝三條……立刻恢復正常”,構成對其商品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違法行為。

      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一款第十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朝陽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當事人在廣告中宣稱普通食品具有保健醫療功能,違反了“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規定,可能影響患者耽誤最佳治療時機,損害消費者身心健康。當事人利用微信公眾號作虛假商業宣傳,傳播速度快、輻射范圍廣,誤導消費者的同時,也擾亂了正常市場秩序。市場監管部門及時查處相關違法行為,凈化了網絡市場環境,維護了廣大消費者合法權益。

      三、北京市昌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梁某某制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案情簡介

      2024年5月1日,北京市昌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梁某某制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因當事人行為涉嫌構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機關。

      2024年4月30日,昌區市場監管局聯合公安、檢察部門對一處隱藏在出租大院內的制假窩點開展突擊檢查。現場查獲印有耐克、彪馬等品牌商標的服裝1000余件,以及耐克、彪馬商標3000余個、印畫機1臺,涉案金額超過5萬元。經商標權利人現場鑒定,查獲商品均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經檢察部門認定,當事人未經權利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且非法經營數額已達到刑事立案標準,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昌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典型意義

      市場監管部門準確摸排銷售假冒名牌服裝線索,及時啟動行刑銜接機制,與檢察、公安部門密切配合、高效聯動,有效打擊了知識產權違法行為。市場監管部門將持續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與司法等相關部門加強協作配合,有效維護公競爭的市場環境,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四、北京市順義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北京市順鑫福源石油制品有限公司銷售車用汽油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案

      案情簡介

      2024年3月26日,北京市順義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北京市順鑫福源石油制品有限公司銷售車用汽油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12.39萬元、沒收違法所得2.93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8月10日,順義區市場監管局收到案件線索。經北京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抽檢,當事人銷售的92號車用汽油餾程項目不符合DB11/238-2021《車用汽油環保技術要求》標準,檢驗結論為不合格。依當事人申請復檢后,結果仍為不合格。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順義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車用汽油為人們日常生活出行的必需品,餾程項目不合格會影響車輛加速能,或增加機械磨損和污染。銷售此類質量不合格汽油侵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甚至危害消費者人身安全。本案的查處有力震懾了相關違法行為,有利于維護油品市場秩序,提高經營者知法守法意識,保障消費者生命財產安全。

      五、北京市大興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北京愛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壓力容器和未經安裝監督檢驗的壓力管道案

      案情簡介

      2024年4月16日,北京市大興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北京愛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壓力容器和未經安裝監督檢驗的壓力管道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11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12月4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位于北京市大興區中關村科技園區內供熱機房進行特種設備檢查時,發現供熱機房在用并直接相連的2臺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當事人無法提供壓力容器定期檢驗報告和壓力管道安裝監督檢驗報告。經查,當事人為上述特種設備的使用單位,未辦理上述壓力容器的特種設備使用登記且未按要求進行定期檢驗。

      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大興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并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壓力管道作為一種對群眾人身財產安全有較大危險的特種設備,一旦發生問題不僅會造成人員傷亡,還可能損壞附設備造成二次爆炸或火災。市場監管部門將持續加大特種設備領域執法力度,嚴查安全生產領域違法行為,督促企業嚴格落實主體責任,杜絕安全隱患。

      六、北京市通州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北京愛閣萬森科技發展有限公司銷售不合格電動自行車案

      案情簡介

      2023年12月14日,北京市通州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北京愛閣萬森科技發展有限公司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11.52萬元,沒收16輛涉案電動自行車的行政處罰。

      2023年10月,通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案件線索,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調查,經檢測,銷售的3款共16輛電動自行車充電器與蓄電池(蓄電池防篡改)項目不符合GB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標準要求),檢驗結果為不合格。

      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通州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電動自行車作為常用交通工具,其質量直接關系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嚴查此類案件,防止因電動自行車質量問題引發的交通事故和火災等安全隱患,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七、北京市東城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北京期選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東城金寶街店經營孔雀石綠超標水產食品案

      案情簡介

      2024年7月1日,北京市東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北京期選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東城金寶街店經營孔雀石綠超標水產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10萬元、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

      2024年4月18日,東城區市場監管局收到案件線索。經北京市食品檢驗研究院檢驗,當事人銷售的鯽魚孔雀石綠(孔雀石綠及其代謝物隱色孔雀石綠殘留量之和)項目不符合農業農村部公告第250號《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單》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上述行為構成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食品的違法行為。

      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東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孔雀石綠是一種高毒的三苯甲烷類化合物,具有致癌、致畸、致突變的潛在風險。食用含有孔雀石綠殘留的水產品直接威脅消費者的健康與生命安全。市場監管部門始終堅持“四個最嚴”,嚴查食品流通環節違法行為,為公眾筑起堅實的食品安全防線,保障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八、北京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北京絢香家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采購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和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案

      案情簡介

      2024年3月27日,北京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北京絢香家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采購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和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的違法行為,作出警告、罰款1萬元、沒收違法所得5600元的行政處罰。

      經查,當事人2024年1月29日采購了29.7公斤豬肉,上述豬肉經檢驗,五氯酚酸鈉(以五氯酚計)項目不符合農業農村部公告第250號《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單》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采購上述不合格豬肉時,未查驗該產品的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

      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北京市市場監管局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五氯酚酸鈉是一種有機氯化學品,肉類中的五氯酚酸鈉殘留,可能導致對人體的急作用。為進一步防范和遏制食品安全風險,北京市市場監管部門加大食品安全領域執法力度,在查辦案件同時,對違法肉制品上游供貨商持續延伸調查,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一律追蹤溯源、一查到底,切實保障首都肉類產品質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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