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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熱門:什么是要式合同,成立需要滿足什么條件?

      2023-03-22 19:08:35來源:法問

      凡合同必然要采取一定的形式,近現代合同法以合同自由為原則,而“形式自由”為合同自由的題中應有之意,不言自明。因而,近現代法上,普遍地是以形式自由作為一般原則的,惟于例外情形,要求特定的形式。合同依其成立是否要求一定的方式為標準,可區分為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那么,什么是要式合同,成立需要滿足什么條件?


      (資料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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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友咨詢:

      什么是要式合同,成立需要滿足什么條件?

      貴州雄勝律師事務所張龍律師解答:

      要式合同,是指必須依據法律規定的方式而成立的合同?;蛘邔τ谝恍┲匾慕灰?法律常常要求當事人采取特定的方式訂立合同。前者稱為法定之要式合同,后者稱為約定之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成立需要滿足的條件有:

      第一,雙方已經就合同的內容達成合意。雙方通過要約與承諾的方式,已經就合同的內容達成一致,這是合同成立的實質要件,是合同成立的基礎。如果雙方未就合同的內容達成合意,則無論合同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要求,合同都不可能成立。

      第二,合同一方已經履行了其主要義務。合同的主要義務已經履行,說明當事人是承認合同的存在的。并且已經進入到履行合同的階段,不應當再否認合同的成立。合同的主要義務,就是合同中當事人所負有的基本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則視為合同已經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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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合同另一方接受履行。接受履行,說明其已經承認對方的履行行為是對合同的履行,這顯然是以合同存在即合同成立為前提的。但這里應當注意,接受履行應當具有履行合同義務的意思,如果接受人誤以為是贈與而接受,而對方則是履行其買賣合同義務而交付的,則不能認為是接受履行。

      張龍律師解析:

      所謂要式合同,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應當采取特定方式訂立的合同。對于一些重要的交易,法律常要求當事人應當采取特定的方式訂立合同。例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屬于應當由國家批準的合同。如需要鑒證、公證等。

      要式合同與非要式合同的區別在于,是否應以一定的形式作為合同成立或生效的條件。法律關于形式要件是屬于成立要件還是生效要件的規定,應根據法律規定的及合同的性質來確定。例如《合同法》第32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可見,法律對這種合同的形式要件的規定屬于成立要件而非生效要件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未根據法律的規定采用一定的形式,則合同不能成立:但有時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屬于生效要件,當事人不依法采用一定形式,則已成立的合同不能生效。例如擔保法規定,抵押合同依法應登記而不登記的,則不能產生法律效力,因此形式要求屬于生效要件。當然對于非要式合同而言,可由當事人自由決定合同形式,無論采取何種形式,均不影響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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