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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球看點:謊稱可租公租房詐騙二十余人一百多萬元 慈利法院一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九年

      2023-05-06 23:23:24來源:紅網


      (資料圖片)

      紅網時刻張家界5月6日訊(通訊員 謝遙)以轉讓公租房并代辦手續為名,收取轉讓費(裝修款),詐騙24人,詐騙金額高達147.55萬元。近日,慈利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一起公租房詐騙案,判處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0年11月至2022年8月期間,被告人朱某明知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以下簡稱“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嚴禁轉讓、轉租,仍謊稱可在支付一定的“房屋裝修費”后,通過轉讓、轉租的方式為他人租賃到公租房,并可以為之辦理更名手續,遂以“房屋裝修費”的名義騙取二十余名被害人共計147.55萬元,主要用于賭博和個人生活開支。被害人發現被騙后遂要求朱某返還轉讓費,但被告人朱某均以各種理由推脫,部分被害人通過報警或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獲得了部分退款。至案發時,仍有127.49萬元無力退還。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多次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鑒于被告人朱某存在自首、認罪認罰等量刑情節,遂作出以上判決。

      法官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由國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進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一款規定,存在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租住公共租賃住房行為的,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取得公租房需要經過申請、審核、輪候、配租,最后再到使用的必經程序,私自轉讓公租房的行為是部門規章所明文禁止并將受到相應行政處罰。廣大人民群眾要提高法律意識,依法依規申請,避免落入層出不窮的“公租房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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