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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工在前公司網店上發布惡意差評 湖南耒陽法院:惡意評價前公司及股東構成侵權,應賠禮道歉_世界速訊

      2023-07-05 21:54:06來源:中國法院網


      (資料圖)

      近日,湖南省耒陽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名譽權糾紛案,被告蔣某因在某公司開設的某電商平臺店鋪下惡意差評,被判決于判決生效十日內刪除惡意差評并向原告書面道歉,支付原告某公司公證費1600元。

      2022年4月,蔣某入職某公司成為員工,后于5月從該公司離職。蔣某離職幾日后在該公司的某電商平臺店鋪中對其購買的服裝商品進行了追加評價,評價內容為“我是這家店鋪以前的員工,您現在所看到的所有好評都是老板花重金請人刷的”“衣服質量很差勁,成本估計也就50塊錢不到吧,賣799,老板含淚賺700多,還經常在辦公室說買她衣服的都是××”“公司也是一個老破小”“衣服質量問題很嚴重,買這個衣服還不如去地攤買”等。某公司提供的公證書表明,蔣某評價后12天內共6名買家對該服裝商品進行了退貨退款處理。某公司向某電商官方平臺投訴刪除該評論未果,遂訴至法院。

      原告某公司認為蔣某侮辱、誹謗原告及原告案涉商品的言論,已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譽權,并導致多位消費者誤信了被告的評價而要求退貨退款,進而造成了原告的經濟損失。被告的上述行為已然侵犯了原告的名譽權,且給原告造成了經濟損失,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刪除在電商平臺店鋪中對案涉商品作出的具有侮辱、誹謗內容的評價,并對原告進行公開道歉,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5萬元并承擔訴訟費用。

      法院審理后認為,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等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本案中,被告蔣某的涉案評價內容可分為三部分:其一,蔣某作為消費者認為所接受的產品和服務并未達到其合理期待,有權對其所接受的原告的產品和服務進行評價。故針對衣服質量部分評價內容,系公眾和消費者對其正常的批評和評價,不構成侵權。其二,根據證據證實店鋪確存在刷單現象,并非虛構事實惡意進行誹謗,不構成侵權。其三,“……老板含淚賺700多,還經常在辦公室說買她衣服的都是××”“公司也是一個老破小”等內容為被告對原告某公司及公司股東的評價,原告某公司是經過國家相關部門審批許可,依法成立經營的企業,被告雖然曾入職該公司,對其有一定的了解,但被告的評論帶有侮辱性,在主觀上存在惡意;被告對公司股東的評價,雖沒有直接的詞語闡述,但從整體評價的語句,結合社會生活經驗,會誤導消費者,對原告某公司的社會評價造成負面的影響。

      法院認定該部分評價內容,即被告蔣某的行為侵害了原告某公司的名譽權。據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中國法院網

      作者: 陶 琛 徐亞晴 谷雅婷

      編輯:史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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