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14 15:49:07來源:中國經濟網
【資料圖】
據中國證監會網站消息,福建證監局近日公布關于對福建海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貿試驗區福州片區分行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文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福建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2〕86號)。
福建證監局表示,經查,福建證監局發現福建海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貿試驗區福州片區分行存在部分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人員參與基金銷售、相關基金銷售合規風控人員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個別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人員在微信朋友圈開展基金宣傳推介等問題。
福建證監局表示,上述問題分別違反了《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5號,以下簡稱《基金銷售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關于實施〈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58號)第十七條的相關規定。根據《基金銷售辦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福建證監局決定對該行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該行應采取切實有效的整改措施,對上述問題進行整改,進一步加強基金銷售業務的合規管理。該行應于2022年12月5日前,向福建證監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福建證監局將視情況組織檢查驗收。
相關法規: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5號)第三十條第二款: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強化人員資質管理,確保基金銷售人員具有基金從業資格。未經基金銷售機構聘任,任何人員不得從事基金銷售活動,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關于實施〈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58號)第十七條: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強化人員資質管理,從事基金宣傳推介、銷售信息管理平臺運營維護等基金銷售業務的人員以及基金銷售相關部門管理人員、合規風控人員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經營期間,基金銷售機構或者分支機構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人數少于《銷售辦法》規定的,應當于5個工作日內向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并于30個工作日內將人員調整至規定要求。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福建海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貿試驗區福州片區分行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福建海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貿試驗區福州片區分行:
經查,我局發現你行存在部分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人員參與基金銷售、相關基金銷售合規風控人員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個別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人員在微信朋友圈開展基金宣傳推介等問題。
上述問題分別違反了《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5號,以下簡稱《基金銷售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關于實施〈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58號)第十七條的相關規定。根據《基金銷售辦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行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你行應采取切實有效的整改措施,對上述問題進行整改,進一步加強基金銷售業務的合規管理。你行應于2022年12月5日前,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我局將視情況組織檢查驗收。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福建證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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