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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信息:事關險企高管,這些特殊情況可申請豁免?!銀保監細化保險機構員工履職回避工作:超過7年需輪崗;

      2022-12-08 21:35:01來源:險企高參


      (相關資料圖)

      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進一步推動做好保險機構員工履職回避工作。

      為推動保險機構員工履職回避工作向制度化、規范化、長效化發展,近日,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發布《關于進一步做好保險機構員工履職回避工作的通知》。

      早在2019年12月,中國銀保監會為進一步加強對銀行保險機構員工履職行為的監管,推動行業自律和內部廉潔建設,提升內控機制有效性,督促各機構員工公平公正履職,監管正式印發《關于銀行保險機構員工履職回避工作的指導意見)》。

      此次《通知》結合當前我國保險業發展特征、業務屬性和機構人員實際情況,按照依法合規、嚴格規范和穩妥有序的原則,對于保險機構員工的履職回避工作有了新要求。

      輪崗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7年,建立定期報告機制

      此次《通知》進一步嚴格規定了輪崗期限、豁免期限、延期期限。具體來看:

      輪崗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7年,如其他政策中有更加嚴格的輪崗期限,應按照“孰嚴”原則確定。

      總公司應根據申請豁免的特殊情況具體分析研判,合理確定豁免期限,豁免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5年。豁免期間內任職超期應輪崗的,可順延至豁免期限結束。

      此次《通知》則對過渡期進行了寬限,針對任職回避問題存量較大、清理確有困難無法在2022年底前完成的,總公司可在充分研究論證基礎上,制定分步實施計劃、明確完成時限,向對應監管部門或屬地監管機構提交延期申請。延期期限原則上不得晚于2023年底。

      此次《通知》還要求通過完善制度、持續推進、健全配套、立足長效四個方面來進一步壓實責任。

      1、完善制度。各保險機構應持續完善履職回避制度辦法,根據本通知要求進一步明確“關鍵人員”“重點業務”“重要崗位”的具體范圍,并報對應監管部門或屬地監管機構。要持續完善內部輪崗制度辦法,明確輪崗人員范圍、輪崗期限、輪崗方式等要求,嚴格實行輪崗。

      2、持續推進。各保險機構應按照《中國銀保監會關于銀行保險機構員工履職回避工作的指導意見》和本通知要求,持續對存量任職回避問題進行摸排清理,制定回避工作分步實施計劃并嚴格抓好落實。對已豁免人員按照豁免期限制定合理管控監督措施,繼續清理豁免政策使用不合理情況,針對確有困難的情況做好延期申請和清理計劃。

      3、健全配套。各保險機構應持續優化對員工回避基礎信息的獲取核實手段,加快從業人員履職回避信息系統的開發、建設和應用。積極運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實現從業人員履職回避數據信息的實時查詢、統計,準確掌握本機構員工履職回避情況,實現履職回避工作的動態更新和實時控制。

      4、立足長效。各保險機構應持續做好員工履職回避工作,健全工作機制,完善人才培養、選拔、晉升、輪崗制度,充實人才儲備。要將任職回避、業務回避和豁免人員信息收集、交叉核驗、崗位調配等嵌入人事部門日常工作,建立定期報告機制,推進履職回避工作長效化。

      重點人員、重點業務等

      受制客觀條件限制可申請豁免

      《通知》進一步明確了范圍,針對關鍵人員、重點業務、重要崗位、本人成長地、特殊情況五方面做出了規定,其中,關鍵人員和重點業務的具體范圍由總公司結合實際予以確定,并報對應監管部門或屬地監管機構。

      “關鍵人員”指保險機構中對該機構經營管理、風險控制有決策權或重要影響力的各級管理層成員和內設部門負責人,其他員工為“普通員工”。原則上,關鍵人員應當包含總公司、省級和地市級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與上述人員具有相同職權的各級管理人員。同時,應將總公司和省級分公司行政、財會、核保、理賠、風控、投資、招聘和中介管理條線主要負責人納入關鍵人員管理。

      “重點業務”方面,原則上,重點業務應當包含戰略決策、投資交易等重大事項,招聘、考核、任免等人事事項,招標、采購、資金審批等財務事項,內審、紀檢、監察等內控事項,以及核保、理賠、中介管理、信息系統建設等業務事項。

      “重要崗位”的具體范圍由總公司結合實際予以確定。原則上,重要崗位應當是在重點業務開展時發揮重要作用、有一定決策權的、關鍵人員范圍以外的崗位。

      “本人成長地”方面,保險機構員工原則上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所在省擔任省級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地市級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本人成長地回避要求由總公司結合實際予以確定。對于在計劃單列市設立的保險公司一級分支機構,參照省級分支機構執行。

      “特殊情況”指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進行任職回避或暫緩任職回避的各類情況。比如,離最高任職年齡不滿五年,擔任人大、政協職務尚未屆滿,所在機構正處于風險處置關鍵期,已頻繁交流不宜繼續異地交流,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數民族人員,以及經對應監管部門或屬地監管機構認可的其他合理情況,按規定履行有關審批和公示程序,可申請豁免。

      《通知》同時明確,個人能力、既往業績、工作資源等不能作為申請豁免的理由,并要求保險機構合理審慎使用豁免回避政策。

      《通知》還規定強化監督,要加大督查問責力度、嚴格外部監管、加強政策溝通協調。此次《通知》進一步推動做好保險機構員工履職回避工作,有利于進一步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不斷細化工作要求,持續提升監管質效,推動保險機構加強內部廉潔建設,服務穩住經濟大盤。

      責任編輯:

      標簽: 險企高管 銀保監細化 保險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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