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28 08:55:12來源:券商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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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保監會12月27日發布《外國銀行分行綜合監管評級辦法(試行)》(下稱《辦法》),進一步完善外國銀行分行監管評級體系,合理配置監管資源,加強分類監管,促進外國銀行分行穩健運營。
評級體系明確,合規性權重上升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指出,監管評級是銀行業非現場監管的重要內容,在整個監管流程中處于核心環節和基礎性地位?!掇k法》的發布和實施,是對外資銀行監管的進一步制度化和規范化。
《辦法》明確,外國銀行分行綜合監管評級包括核心要素評級和總行支持度評估兩部分,其結果以核心要素評級結果為基準,總行支持度評估作為調整項。
核心要素評級包括風險管理、營運控制、合規性和資產質量等4項評級要素,這4大要素在核心要素評級中的權重分別為40%、30%、20%和10%。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指出,“合規性”要素的權重有所調整,從而提高其在評級中的重要性,進一步提升評級體系的科學性和合理性。
具體來看,核心要素評級總分為100分,結果將按1至5分為5個等級,1級細分為A、B兩個檔次,2級、3級和4級分別細分為A、B、C三個檔次。評級等級數字越大,表明評級級別越低,監管關注程度越高。
總行支持度評估則包括總行的經營環境風險、總行的財務狀況和管理能力以及總行對在華分行的支持度等3項評估要素,總分15分,3項評估要素各5分。其中,“總行對在華分行的支持度”為總行支持度評估中的核心要素。
總行支持度評估得分在13分至15分為1級,10分至12分為2級,7分至9分為3級,4分至6分為4級;3分以下為5級。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辦法》除了調整優化要素權重設置、等級劃分,還完善了特別調整事項的設置。在特別調整事項中,除了原有的存在重大違法違規情況、重大案件、重大風險事件等情況可額外扣分外,還增加了經營管理存在重大缺陷,或者經營戰略調整導致風險急劇上升等額外扣分的情形,從而進一步完善評級體系的科學性,并適當提升監管人員的自由裁量權。
此外,評級程序也得到進一步規范?!掇k法》明確,外國銀行分行綜合監管評級程序包括收集信息、初評、復評、審核、評級結果反饋、評級結果運用、動態調整、后評價等環節。其中,年度監管評級工作結束后,外國銀行分行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監管機構可對其監管評級結果進行動態調整。
結果運用:綜合評級為5的銀行或被實施市場退出
《辦法》明確,監管機構應當充分利用外國銀行分行監管評級結果,將監管評級結果作為衡量外國銀行分行經營狀況、風險程度和風險管理能力,制定監管規劃,合理配置監管資源,采取監管措施和行動,開展市場準入的重要依據,根據監管評級結果對外國銀行分行采取分類監管措施,督促外國銀行分行持續提高風險治理水平。
上述負責人表示,監管評級首先應客觀、準確反映機構的真實經營和風險情況,其次應該合理、充分、有效地運用監管評級結果,根據評級結果對機構采取分類監管措施。
具體來看:
對綜合監管評級為1級的銀行,不需要針對評級結果采取特別的措施和行動,在現場檢查頻率上可以相應放寬。
對綜合監管評級為2級的銀行,一般不需要針對評級結果采取特別的措施和行動,但應針對其存在的薄弱環節,督促落實整改措施,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時應重點關注其存在風險的領域。
對綜合監管評級為3級的銀行,應區別情形采取以下措施和行動,包括但不限于:約見有關負責人進行警誡談話、向總行通報情況、責令限期就有關問題報送書面報告、責令出具保證書、對有關風險監管指標提出特別要求、提高監管報表報送頻度、提高現場檢查或非現場走訪頻率等。
對綜合監管評級為4級的銀行,除可采取上述監管措施和行動外,還應區別情形采取以下措施和行動,包括但不限于:對資金流出境外采取限制性措施、對利潤分配和利潤匯出境外采取限制性措施、要求保持一定比例的經監管部門認可的資產、責令限期補充營運資金、暫停受理增設機構的申請、責令暫停部分業務或暫停受理經營新業務的申請、責令限期撤換高級管理人員、派駐特別監管人員等。
對綜合監管評級為5級的銀行,應在采取上述監管措施和行動的基礎上制定實施風險處置方案或實施市場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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