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7 09:47:17來源:中國銀行保險報
(資料圖片)
近日,財政部會計司發布《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有關實施問答4個,就保險公司關注的過渡日確定、披露銜接、避免會計錯配、現金流對應的折價率等問題進行了回應。
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規定,在實施范圍和實施時間上采取“分步到位”的辦法: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企業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表的企業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其他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包括境內上市公司)自2026年1月1日起實施。
如果子公司執行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的時間晚于集團公司,子公司應當如何按照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的要求確定過渡日?過渡日的選擇可能產生何種影響?
財政部會計司表示,子公司可以將首次執行日前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期初作為過渡日,也可以將集團公司過渡日(即更早期間的期初)作為過渡日,并在子公司財務報表中列報自過渡日起的比較信息。
例如,集團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執行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并將2022年1月1日作為過渡日。子公司自2026年1月1日起執行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并將2022年1月1日作為過渡日。子公司應當在2026年的財務報表主表中列示自2022年1月1日起的比較信息,在財務報表附注中至少披露自2025年1月1日起的比較信息。
此外,集團公司和子公司在過渡日采用修正追溯法或公允價值法的,如果子公司的過渡日與集團公司不同,在子公司首次執行日,同一保險合同的計量在集團公司合并財務報表和子公司財務報表中可能存在差異;如果子公司的過渡日與集團公司相同,則能夠避免上述差異。
對于與《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中的有關披露要求相銜接的問題,財政部會計司表示,企業根據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第九章要求披露保險合同計量方法、輸入值和假設、余額調節表等相關信息的,已經滿足《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中有關保險合同會計估計變更的披露要求,無須重復披露。
對于具有直接參與分紅特征的保險合同,企業選擇將保險合同金融變動額分解計入當期保險財務損益和其他綜合收益的,使用修正追溯法或公允價值法時,如果對應的基礎項目包括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資產(或負債)以外的資產(或負債),為避免會計錯配,企業應當如何對這些資產(或負債)所產生的保險合同金融變動額進行會計處理?
財政部會計司表示,為避免基礎項目中這些資產(或負債)對應的保險合同金融變動額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累計金額在相關保險合同與基礎項目終止確認后仍無法為零的情況,在首次執行日,企業可以選擇按照以下兩項之差確定基礎項目中資產(或負債)所產生的保險合同金融變動額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累計金額,并相應調整期初未分配利潤:一是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二是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扣除該資產(或負債)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累計影響金額。
根據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企業如何采用“自下而上的方法”確定不隨基礎項目回報而變動的保險合同現金流量對應的折現率?
財政部會計司表示,企業在采用“自下而上的方法”確定以人民幣計價的、不隨基礎項目回報而變動的保險合同現金流量對應的折現率時,可以考慮基礎曲線加溢價的構建方法。同時,企業采用“自下而上的方法”確定以外幣計價的、不隨基礎項目回報而變動的保險合同現金流量對應的折現率時,應當基于該外幣無風險收益率曲線的實際情況和保險合同現金流量特征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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