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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怒告銀行!砸300萬買基金,一年賺不到兩萬,法院判了!_全球熱訊

      2023-07-05 09:58:34來源:金融界

      “50后”女性投資者曹某華通過手機網上銀行購買光大銀行代銷的一只第三方基金產品,購買金額為300萬元。一年期后,曹某華贖回該基金產品,收益不到2萬元。


      (資料圖)

      不滿基金收益,曹某華將代銷行光大銀行告上法庭,主張光大銀行沒有履行適當性義務,且由光大銀行客戶經理“代客操作”,因此她在購買該基金產品時并不知曉系第三方基金產品,對此光大銀行應當進行一定賠償。

      光大銀行則辯稱,曹某華系自行通過手機銀行購買的該基金產品,購買頁面已對產品信息進行詳盡展示。購買該筆理財為曹某華的自主投資行為,不應由光大銀行賠償其未達預期收益的損失。

      案件前后經過兩次審理,近期二審判決結果出爐。一審、二審法院分別駁回了曹某華訴訟、上訴請求,認為銀行無需賠償。具體發生了什么?裁判文書網最近發布的判決書,披露了這起糾紛的詳情。

      六旬女性300萬買基金一年后收益僅1.6萬

      狀告代銷行

      家住遼寧沈陽市的曹女士是位出生于1959年的“50”后,平時有購買金融理財產品的習慣和較多經驗,曾投資過多筆基金、理財產品等。

      2021年2月某天,曹女士在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和平支行購買了第三方基金產品“易方達悅弘一年C”,購買金額為300萬人民幣。

      曹女士稱,這筆理財并非自己自主購買。當時自己在光大銀行營業場所內,在其副行長姜某推薦及參與下通過手機網上銀行購買涉案理財產品,而且經由姜某“代客操作”。

      她還表示,當時姜某向其承諾一年的收益為5.6%,而且自己在購買該基金產品時并不知曉系第三方基金產品。

      2022年2月28日,理財產品期滿本息到賬,到賬金額為本息合計3016221.08元。曹老太非常不滿意這筆收益,于是向當地法院起訴了光大銀行該支行,要求對方賠償當時雙方口頭說好的差額損失,共計123278.92元。

      值得一提的是,在訴訟過程中,她又追加訴求,要求按照光大銀行應當承擔的損害賠償金為基數以一年期的LPR利率為標準給付利息(自2022年2月25日產品贖回日到實際給付之日)。

      雙方爭議焦點:

      光大銀行是否違反適當性義務

      本案爭議焦點問題為:光大銀行應否承擔損失賠償的責任,歸根結底則是光大銀行在銷售系爭產品時是否違反適當性義務。

      第一,曹某華訴稱,購買案涉基金產品過程絕非本人操作,故在購買該基金產品時并不知曉系第三方基金產品。自己是在光大銀行營業網點內,有光大銀行副行長的參與下購買涉案理財產品,該副行長利用手機終端設備代客操作。

      在上訴過程中,原告稱光大銀行副行長姜某代客操作過程中,曹某華無從查看光大銀行提到的產品信息、風險提示等內容。故在光大銀行違規操作的情況下,無法通過最終密碼或指紋驗證,確認曹某華對全部購買過程知情并了解。

      在上訴過程中,她還表示自己年逾六十,且患有白內障,不可能在三分鐘時間里,通過個人手機銀行APP操作完成光銀現金理財產品的退單,又購買一個完全陌生的案涉基金產品。

      原告稱,“二審曹某華提交的新證據光大銀行短信通知、曹某華的手機設備編碼信息。短信通知上2021年2月8日登錄銀行app的IP地址、手機設備編號與曹某華手機設備編碼不符,并非曹某華本人手機操作。”

      另外,曹某華還稱,光大銀行沈陽和平支行沒有對涉案產品進行講解、以及風險告知,違反適當性義務,告知說明義務,信息披露義務。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她在上訴時補充,“在光大銀行內,在有光大銀行副行長姜某推薦、參與購買理財產品的情況下,姜某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銷售專區錄音錄像管理暫行規定》應當終止自己在自助終端設備上購買,并轉至銷售專區,并且在推薦理財產品過程中應該履行適當性義務,告知說明義務,信息披露義務,并且銷售過程應當予以雙錄。”

      因此原告主張,光大銀行副行長姜某利用多年為曹淑華理財,曹淑華對其的信任,代客操作購買涉案理財產品,違反適當性義務等,依法應當賠償。

      對此,光大銀行一一進行了辯駁。

      首先,光大銀行稱,曹某華訴稱客戶經理未經其同意為其購買了第三方基金產品易方達悅弘一年C與事實不符。

      首先曹某華購買此產品需要是通過手機銀行進行購買,在手機銀行登錄和確認購買產品時需要曹某華本人輸入手機銀行登錄密碼和取款密碼,這兩個密碼為客戶個人隱私,客戶經理無從獲取。

      第二,曹某華訴稱銀行未盡適當性義務與事實嚴重不符。曹某華在使用光大銀行手機銀行購買基金產品時,基金購買頁面會對產品信息進行詳盡展示,展示的內容有產品資料概要、《投資者風險匹配告知書》以及交易規則等,并且會在醒目的位置提示“銀行僅作為代理機構,不承擔產品投資、兌付、風險管理和其他經濟責任”以及“中國光大銀行作為本產品代銷機構,不承擔產品的投資、兌付和風險管理責任”。

      “由此可知我行手機銀行對曹某華進行了充分的風險匹配提示、產品信息提示、代理銷售提示。曹某華作為一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已清晰知曉其購買的產品性質、以及其所應承擔的風險。曹某華訴稱我行未盡適當性義務與事實嚴重不符?!惫獯筱y行表示。

      第三,曹某華購買基金產品的行為屬于個人投資,投資中遭受的損失應由個人承擔?!安苣橙A屬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該清楚投資有風險。且曹某華并未遭受到損失,該筆基金產品的本息已于2022年2月28日到賬,到賬金額為本息合計3016221.08元?!惫獯筱y行辯稱。

      法院駁回賠償訴求

      從結果來看,無論一審還是二審,法院均駁回了曹某華的賠償訴求。

      一審法院表示,根據相關規定,銀行金融機構在營業場所銷售理財產品,應在銷售專區內進行,不得在銷售專區外進行產品銷售活動,消費者通過自助終端電子設備進行自主購買的除外。

      本案中,曹某華并非通過光大銀行營業場所購買本案訴爭基金產品,而系通過電子渠道,即其手機網上銀行操作購買,購買過程需按網絡平臺提示進行分步操作、確認,光大銀行當庭演示的本案訴爭基金產品的購買頁面,可證明光大銀行已對產品信息進行詳盡展示,,故應推定曹某華通過手機網上銀行購買基金產品的過程符合相關規范,光大銀行網絡銷售過程本身符合適當性原則。

      同時,曹某華通過手機操作購買基金產品,需曹某華輸入自己掌握的賬號密碼等,在曹某華不提供該賬戶密碼的情況下,該賬號密碼光大銀行客戶經理不應掌握,曹某華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光大銀行客戶經理存在不當推薦、代客操作等行為導致曹某華購入本案訴爭基金產品,故曹某華應承擔其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此外,該操作購買行為的進行并無地點限制,即便系在光大銀行的營業網點內進行,仍屬于自主購買行為,因此,光大銀行無義務提供錄音錄像。

      光大銀行提供的曹某華往期購買金融產品的交易記錄,可以證明曹某華已購買過多期金融產品,其中亦包括基金、信托等,曹某華作為一名具備一定投資經驗的消費者,理應知曉基金類理財產品均非銀行自營理財產品,亦知曉其并非保本理財,存在投資風險,故曹某華主張其從未購買過第三方基金,有悖常理,且與事實不符。

      因此,曹某華作為一名明知理財產品存在投資風險的理性消費者,因正常的理財商業風險而未到其預期收益而請求代銷銀行賠償該正常的理財商業風險損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二審中,曹某華圍繞其上訴請求提交了2份證據。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問題為:光大銀行應否承擔損失賠償的責任。本案中,曹某華主張是光大銀行副行長姜某向其承諾一年的收益為5.6%,現一年的收益僅為16221.08元,故光大銀行應當賠償差額損失。

      但是曹某華提供的證據不能有效證明光大銀行副行長姜某或者光大銀行的其他員工向其承諾一年收益5.6%的事實,其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其該項主張不能成立。一審法院判決駁回曹某華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曹某華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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